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524號債權人 何浚 亦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銘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違約金請求之起訖期間為何?
二、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應載明為年息百分之多少)?
三、債務人郭銘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