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 洪沛妤
洪裕翔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家永 原告 江文彬
黃彩雲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92,890元(計算式:6,320,000+6,460,000+5,656,890+6,248,000+7,20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