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原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調訴字第1號原告 黃晨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素蕙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