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鐘太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拆屋還地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訂為新臺幣(下同)1,489,600元(計算式:5,600元/平方公尺*266平方公尺=1,48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