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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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慈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慈祥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邱仲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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