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原小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40號

原告 翁羽辰

被告 陳介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未能確定合法送達被告,爰予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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