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40號
原告 翁羽辰
被告 陳介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未能確定合法送達被告,爰予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鄭雅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40號
原告 翁羽辰
被告 陳介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未能確定合法送達被告,爰予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