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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