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695號
原告 梁崇民
被告 謝宜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2日下午13:30前後,被告明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基於恐嚇、強制犯意(觸犯刑法§304、§305),夥同訴外人 陳慧玲 、 田建菁 、 李佩珍 、 游玉文 共5人,在輔仁大學聖言樓SF310敲打原告研究室的門原告中斷工作,打開門之後,愕然發現竟遭5女包圍,且有人持攝錄機,瞄準原告攝錄。被告罔顧原告倒數抗議並未停止施壓,持續瞄準原告強制攝錄恐嚇,照片物證以及福營派出所偵查佐 楊浩瑋 偵訊筆錄與光碟參照。然被告110年9月3日答辯書狀(案號110勞小74 儉股 ,被告謝宜霓)第2頁卻不實登載「...並無遭新北市新莊福營派出所警員帶往福營派出所製作筆錄等情...」,蒙蔽欺誘法院,110勞小89(儉股,被告李佩珍)院卷105-183頁參照。原告自從86年起迄今,每日到校研究、工作,被告所為對國家教授之身分地位、人格權侵害甚鉅,應予賠償10萬元整,民法第18絛、184條、195條參照。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登載不實,蒙蔽法院,應賠償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起訴狀所訴關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2日侵權一事,業經新北地方法院進行實質審理,並以110年度勞小字第74號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並無侵權之行為,駁回原告之訴,此點先予敘明
(二)又原告聲稱被告於110年9月3日所提之民事答辯狀第2頁有登載不實而蒙蔽欺绣法院一事,亦非事實原告於原案(按: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74號民事事件)之電子書狀中聲稱「被告長時間瞄準追蹤原告錄音錄影」,且於109年12月22日發生研究室及財物返還爭執後,「福營派出所警員警員 楊浩偉 與教官趕到現場,警員將上開五人帶往福營派出所製作筆錄之後,移送新莊分局偵查 佐徐浩哲 續辦」,此有原告之民事陳報書狀在卷可稽。
(三)被告於爭議發生之日(即109年12月22日)擔任輔仁大學法務室職員,當日僅係陪同相關人員了解原告佔用研究室之情況,且被告「並無」如原告所稱:「長時間瞄準追蹤原告錄音錄影」;及「遭警員帶往警局製作筆錄」等情。為釐清實情,被告爰於該案之民事答辯(二)狀予以否認,此點再次陳明。被告實則係於110年1月4日始接獲員警通知並製作筆錄,此部分被告亦已於該次答辯書狀中強調「該日並無遭新北市新莊福營派出所警員帶往福營派出所故被告並無任何登載不實之情甚者,於原案(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74號民事事件)之審理程序中,法院亦已調取相關卷證,並要求被告確認警局筆錄之内容,顯見被告主觀上亦未「蒙蔽欺誘法院,原告指訴洵非事實。末查,本件原告僅空泛指稱權利受損,然不僅未對於損害金額之計算進行任何說明,亦未證明被告行為與原告權利受損間具有何等因果關係,被告無從理解,更難為實質之答辯各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復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本件原告固稱被告基於恐嚇、強制犯意與訴外人陳慧玲、田建菁、李佩珍、游玉文敲打原告研究室且有人持攝錄機,瞄準原告攝錄,被告罔顧原告倒數抗議並未停止施壓,持續瞄準原告強制攝錄恐嚇並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一般陳情單影本為證,然此部分僅能證明原告有報案,尚無從證明被告確有恐嚇之情事,至原告所指被告於另案(即本院110年度勞小字第74號損害賠償事件)答辯狀中為不實之答辯,惟為被告所否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亦無從遽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此外,原告先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