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21號聲請人 林孜 信上列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林全福 之住所地法院為彰化縣○○鄉○○村○○路○○○巷○○○○號,此聲請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