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御城不蕰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治 間請求返還承攬費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