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517號
原 告 鍾新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雄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花蓮縣○○鄉
○○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302元【計算式:396.14(系爭土
地面積)×440元(系爭土地109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
74,30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