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07號債權人 林志錦異念科技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登記地址在高雄市苓雅區,有經濟部網站之公司公示資料可稽,而債權人雖主張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在金門,惟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依首揭法條,於支付命令事件並無適用。從而,因債務人之登記地址在高雄市苓雅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即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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