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9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林夙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伍拾貳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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