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5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勝發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捷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捷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事件,並列清算人或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博凾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狀中記載相對人即債務人捷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發50萬元支票交付債權人「范苑凌」,而非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之票款權利來源。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