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2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代理人 楊雅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金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