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五四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現在本院羈押中;惟聲請人已經坦承犯行,而聲請人弟妹年幼,只有其母在扶持,需要聲請人幫忙賺錢,,爰請求准其具保而停止羈押候傳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涉嫌傷害、竊盜及加重強盜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執行羈押。該案已定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進行審判,其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俱未消失,不宜開釋,所請尚難准許。
三、據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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