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成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家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家庭暴力之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660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又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罪情節,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99號),爰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輔導紀錄等觀護資料,聲請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