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 黃君樸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上列原告與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1,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鍾小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