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包(驗餘淨重各零點零玖肆伍公克、零點零捌叄公克、零點零玖叄公克、零點零捌壹陸公克、零點零陸壹壹公克、零點零捌捌陸公克、零點零捌零柒公克、零點壹零捌捌公克、零點零玖玖伍公克、零點零玖伍柒公克、零點零玖玖貳公克、零點零陸柒柒公克、零點零捌捌肆公克、零點零柒玖壹公克、零點零捌貳陸公克、零點壹零叄陸公克、零點零玖陸伍公克、零點零捌公克、零點零玖貳壹公克、零點零捌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0包,係屬違禁物,因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