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21號

原告 陳盛增

被告 蔡婉玥 (即 蔡志明 之繼承人)

蔡嘉哲 (即蔡志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羅建秀

訴訟代理人 廖庭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路00巷0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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