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0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0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021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逾期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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