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277號債權人 黃鈺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子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陳子傑(住○○市○○區○○路000號2樓、居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 許誌中 債權讓與債權人之釋明資料(如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㈣提出Line截圖ChenJason為債務人陳子傑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權人已交付10700元,許誌中透過債權人交付60000
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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