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86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七五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八十萬二千五百二十元」更正為
「八十萬二千五百六十元」,並將同欄第十三行「七月二十八日」更正為「十二
月三十一日」,及將同欄第十四行「匯豐公司」更正為「裕融公司」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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