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法定代理人 郭雅琦
被告 鉑崇 天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5萬1,5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萬6,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