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玟妤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淑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淑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518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813,4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18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