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許春梅
殷慧齡 殷愷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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