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青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堃旺 代理人 李金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蕃薯藤農場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然不慎於民國100年5月2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弄○○號之1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刊登於新聞紙(太平洋日報)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湘鈴◎附表: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蕃薯藤│渣打銀行龜山分│100.04.30│27,921元│AA0000000││││農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