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84號原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六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965,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336元,原告僅繳納
500元,尚欠5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