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4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4379號
原   告 神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勝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8,747元,應繳裁
  判費92,4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91,476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準備
  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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