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95號聲請人 梁錦文 律師即被告之指定辯護人被告 劉蜀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5年度偵字第9887號、第11722號、第105年度營偵字第978號、第1122號、第1123號、第115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蜀台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劉蜀台前經本院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7月26日執行羈押,並於105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聲請人以被告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