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美琪 上列聲請人與墾丁公園大亨委員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墾丁公園大亨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為債務人先行支付、代墊款項之收據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四、請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載明請求標的及金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