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0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王家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之逾期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