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 廖紫舒 相對人 吳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8年12月26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民國109年1月25日,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8年12月26日簽立本票,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並有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花蓮縣光特版地政電傳全方位地籍資料查詢影本二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一件、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一件、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24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0│空│空│││114.00│全部│吳金山(││││││││白│白│││││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24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抵押權│所有權││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方公│合計│主要建│││設定範│人暨所││││││房屋層數│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有權範│││││││││及用途││││圍│├──┼───┼─────┼─────┼────┼────────┼───┼───┼───┼────┼───┼───┤│001│02066│花蓮縣花蓮│國風段1614│住家用、│一層62.43│210.79│陽台│26.62│平方公尺│全部│吳金山│││-000│市○○街8│-0007地號│鋼筋混凝│二層64.36││││││(全部)││││號││土造、4│三層64.36││││││││││││層│四層19.64│││││││└──┴───┴─────┴─────┴────┴────────┴───┴───┴───┴────┴───┴───┘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