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六號
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部分送達費用,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F0~T32附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一│第一審裁判費(案號:九十年重訴字第六0號)│二十七萬三千三││││百五十一元│├──┼─────────────────────┼────────┤│二│第一審送達郵費(同右案號)│六百六十八元│││││├──┼─────────────────────┼────────┤│三│本件送達費用│一百七十元│├──┴─────────────────────┴────────┤│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含本件)二十七萬四千一百八十九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二十七萬四千一百八十九元(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