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事聲字第13號
聲明異議人 張淑晶
相對人 陸捷筠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調解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所為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16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以112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168號裁定駁回異議人調解之聲請,異議人於原裁定112年9月11日送達後之10日內即112年9月13日具狀聲明異議,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因異議人在監故聲請調解,而非提起訴訟,惟竟未經法官審理,即由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因在監無法由司法事務官通知到庭,且異議人亦不願意視訊,因無從以通知使相對人到場調解,故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調解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