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葉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630元,惟查,經測量後被告實際佔用面積為469.94平方公尺,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16,934元(計算式:實際佔用面積469.9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630元,尚欠新台幣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