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6673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 陳述 略稱:
㈠緣被告杜發盛(原名杜發盛、杜政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款,如未依約繳款原告最高得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循環利息。
㈡被告又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元,約定分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依約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被告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約定最高限額五十萬元,並約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採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如數清償,如屆期遲延還款,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㈣詎被告未依約還款,信用卡部分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止,累積消費記帳十二萬七千三百九十二元(其中十二萬七千零六十八元為消費款、三百二十四元為循環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本金部分自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部分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尚計積欠本金六千五百七十五元,及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未為給付;現金卡部分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尚欠本金六萬三千三百一十元,及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約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帳務明細一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疊、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約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二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現金卡約定書第十一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帳務明細一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疊、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約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二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九萬七千二百七十七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民國)
違約金
(民國)
信用卡
127,392
127,068
20
102年5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無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通信貸款
6,575
6,575
20
無
102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
16
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金卡
63,310
63,310
18.25
102年6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無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