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7號債權人 吳孟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芷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提出Line截圖為李芷均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