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丙○○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載。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有關妨害原告乙○○名譽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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