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1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相對人之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芎蕉腳小段2326-8地號○○○區○○段芎蕉腳小段20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正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務人陳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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