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
㈠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㈡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日施行。是本件自應就受刑人行為前、後曾修正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依前揭規定加以比較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之合併定執行刑之最長期為有期徒刑30年,較修正前所規定之有期徒刑20年為長,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陳建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又其中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於109年10月22日填具調查表狀請求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前已經本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等之罪質差異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0條第2項、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備註││號│││月、日、時)├─────┬─────┼─────┬────┤易科│││││││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罰金││├─┼──┼────┼───────┼─────┼─────┼─────┼────┼──┼───────┤│1│毒品│有期徒刑│94年5月初某日│高雄分院96│97年6月23│最高法院│99年5月│否│高雄地檢109年││││4年│起至94年6月│年度上訴字│日││20日││度執緝字第000│││││5日晚間11時許│第0000號│││││號(發監執行中│││││││││││)│├─┼──┼────┼───────┼─────┼─────┼─────┼────┼──┼───────┤│2│毒品│有期徒刑│96年10月間│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澎湖地檢109年││││6月││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度執字第000號││││││緝字第0號│││││(發監執行中)│├─┼──┼────┼───────┼─────┼─────┼─────┼────┼──┼───────┤│3│毒品│有期徒刑│96年10月間│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6月││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4│毒品│有期徒刑│96年10月下旬至│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6月│11月間│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5│毒品│有期徒刑│96年10月下旬至│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6月│11月間│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6│毒品│有期徒刑│96年10月下旬至│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6月│11月間│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7│毒品│有期徒刑│96年10月間│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3月││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8│毒品│有期徒刑│96年10月至11月│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3月│間│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9│毒品│有期徒刑│96年10月至11月│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3月│間│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10│毒品│有期徒刑│96年10月至11月│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3月│間│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11│毒品│有期徒刑│96年10月至11月│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3月│間│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12│毒品│有期徒刑│96年10月至11月│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3月│間│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13│毒品│有期徒刑│96年12月至97年│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3月│1月上旬之期間│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14│毒品│有期徒刑│96年12月至97年│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3月│1月上旬之期間│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緝字第0號││││││├─┼──┼────┼───────┼─────┼─────┼─────┼────┼──┼───────┤│15│毒品│有期徒刑│97年1月17日採│澎湖地院│109年7月│同左│109年8│可│同上││││3月│尿時點回溯72小│109年度訴│14日││月25日│││││││時內之某時│緝字第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