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原告 祝梅香 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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