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86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慶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未據原告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所提出證物三之估價單第2頁,其中部分項目欄位有記載不完整之情形,請補提出記載清晰、完整之該估價單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