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丁○○
乙○○被告甲○○
捷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一樓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林玉珮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李和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