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李佩錦 律師

被告 陸中崙

陸湘南

陸中星

唐會羣

呂順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增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主張受占用之面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059元(計算式:14,349元/m²×791m²=11,350,059元);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6,200元;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13,07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核定為11,509,335元(11,350,059元+46,200元+113,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胡旭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