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74號原告祭祀公業 江永盛 法定代理人 江福基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受告知訴訟永慶不動產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周春長 受告知訴訟美佳家實業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陳欣瀚 受告知訴訟林原吉人
陳惠芬 江紹德 被告 黃陳麗璇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姜林 青吟 律師
蔡芳宜 涂銘辛 被告 卓瑞華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蔡奕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