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原告蘇○○住南投縣○○鄉○○巷0號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被告陳○○
陳○○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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