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778號原告 林翔舞 住○○市○○區○○里○○000號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告 羅千侑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雲 被告 林敏捷
林昆榮林敏煌 之繼承人
林昆吉 即林敏煌之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昆德 即林敏煌之繼承人被告 林家聖林方才 之繼承人
黃廖芳珍 即林方才之繼承人
廖慶輝 即林方才之繼承人
廖慶成 即林方才之繼承人
廖慶中 即林方才之繼承人
孟紀安 即林方才之繼承人
孟雅雯 即林方才之繼承人
孟祥輝 即林方才之繼承人
梁豪譽 即林方才之繼承人
梁豪偉 即林方才之繼承人
梁豪華 即林方才之繼承人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林家聖、黃廖芳珍、廖慶輝、廖慶成、廖慶中、孟紀安、孟雅雯、孟祥輝、梁豪譽、梁豪偉、梁豪華應就被繼承人林方才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4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昆德、林昆榮、林昆吉應就被繼承人林敏煌所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及附表二、三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羅千侑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843.78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803地號土地)、同段804地號、面積666.80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804地號土地)均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均如附表一所示,系爭803地號土地為都市○○區○○住○區○○○000地號土地係都市計畫區內之農業區,依法不得合併分割,因此請求分別分割;原共有人林方才、林敏煌均已死亡,被告林家聖、黃廖芳珍、廖慶輝、廖慶成、廖慶中、孟紀安、孟雅雯、孟祥輝、梁豪譽、梁豪偉、梁豪華等11人(下稱林家聖等11人)為林方才之繼承人;被告林昆德、林昆榮、林昆吉等3人(下稱林昆德等3人)為林敏煌之繼承人,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爰請求一併辦理繼承登記。就分割方案部分,兩造已達成共識按照附圖之分割方案分割,即系爭803地號土地部分:編號A,面積84.3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羅千侑取得、編號B,面積84.3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家聖等11人共同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編號C,面積168.7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昆德等3人共同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編號D,面積25
3.13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敏捷取得、編號E,面積2
53.13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系爭804地號土地部分:編號F,面積200.04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G,面積66.6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羅千侑取得、編號H,面積200.04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敏捷取得、編號I,面積66.68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家聖等11人共同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編號J,面積133.3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林昆德等3人共同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林敏捷、林昆德等3人以:同意附圖之分割方案等語。
(二)被告羅千侑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前次期日時以:同意附圖之分割方案等語。
(三)被告林家聖等11人以:同意附圖之分割方案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共有人因其他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不得為物權之處分,而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請求其等辦理繼承登記,併合併對其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系爭803、804地號土地之原共有人林方才已於民國56年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林家聖等11人尚未就林方才所遺系爭803、80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有林方才繼承系統表、手抄戶籍登記簿、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9、85至139頁)、系爭803、804地號土地之原共有人林敏煌已於95年4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林昆德等3人尚未就林敏煌所遺系爭803、80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有林敏煌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手抄戶籍登記簿、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7、77至83頁),從而,原告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併請求被告林家聖等11人就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林方才所遺系爭803、80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林昆德等3人就原共有人即被繼承人林敏煌所遺系爭803、80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參照上開說明,即屬有據。
(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
(四)經查,依本院至現場勘驗結果,系爭804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J部分其上有一建物,據原告稱為被告林昆德所建,其餘地上物約為移動車庫、鐵皮及其他雜物、系爭80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臺南市○○區○○里○○000號ㄇ字型三合院,為原告父親所建,現由原告一家人居住等情,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59至267頁),而附圖所示編號J部分如分配與被告林昆德等3人,可與其上建物所有權狀態相合,及本院參酌附圖之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土地形狀方正,均有對外通行之道路,且最終已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之情形,認系爭803、804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案以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為對全體共有人最有利且公允之分割方案,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林家聖等11人就林方才所遺系爭80
3、80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0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林昆德等3人就林敏煌所遺系爭803、80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均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803、804地號土地,本院參酌共有物之現況、經濟效用、當事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未來之利用等情,認兩造共有之系爭803、804地號土地依附圖所示之方案分割,符合多數共有人之利益,亦有助於提高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效用,堪認上開分割方法為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爰就系爭803、804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為分割共有物訴訟,系爭803、804地號土地分割後,對兩造均屬有利,故本院認由敗訴當事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並諭知如主文第4項所示。又被告林家聖等11人、被告林昆德等3人係分別繼承被繼承人林方才、林敏煌就系爭803、80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在未經遺產分割前,均屬不可分之債,故其等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自應連帶負擔之,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原告10分之310分之32林敏捷10分之310分之33羅千侑40分之440分之44林昆德、林昆榮、林昆吉(即林敏煌之繼承人)5分之1連帶負擔5分之15林家聖、黃廖芳珍、廖慶輝、廖慶成、廖慶中、孟紀安、孟雅雯、孟祥輝、梁豪譽、梁豪偉、梁豪華(即林方才之繼承人)40分之4連帶負擔40分之4
附表二:附圖之分割方案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編號面積分得人維持共有比例A84.38平方公尺羅千侑B84.38平方公尺林家聖、黃廖芳珍、廖慶輝、廖慶成、廖慶中、孟紀安、孟雅雯、孟祥輝、梁豪譽、梁豪偉、梁豪華公同共有C168.76平方公尺林昆德、林昆榮、 林昆吉公同 共有D253.13平方公尺林敏捷E253.13平方公尺林翔舞合計843.78平方公尺
附表三:附圖之分割方案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編號面積分得人維持共有比例F200.04平方公尺林翔舞G66.68平方公尺羅千侑H200.04平方公尺林敏捷I66.68平方公尺林家聖、黃廖芳珍、廖慶輝、廖慶成、廖慶中、孟紀安、孟雅雯、孟祥輝、梁豪譽、梁豪偉、梁豪華公同共有J133.36平方公尺林昆德、林昆榮、林昆吉公同共有合計666.8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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