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56號原告 蔡孟君 被告 游德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1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劉正祥法官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彤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