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55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邱垂珠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是否請求連帶,及明確請求金額,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